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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环境资源经典案件

近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对2021年至2026年6月审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案件特点,提炼审判举措,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经典案例。

2021年至2026年6月,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611件。其中,刑事案件44件,占比2.73%;民事案件1267件,占比78.65%;行政案件300件,占比18.62%。审结案件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刑事案件的68%。这与宁河区水网密布、水域辽阔及野生鱼类资源丰富的自然条件密切相关。此外,部分沿岸群众长期保有“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对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认识不足,甚至存在“捕点鱼虾不算犯法”的误区,导致“电毒炸”等破坏性捕捞禁而未绝。

审结的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热力、水电等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同时随着新能源、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相关环境资源纠纷也时有发生。从案件数量看,涉土地资源民事案件数量占比最大,与宁河区作为涉农涉生态大区、农村地域广、农用地占比高的特征较契合。

今后,宁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宁河实践”,发挥环境资源法庭的专业优势,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相关案例

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刑并赔偿63万余元

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宁河区某村玉米地多次以设置粘网、诱鸟器的方式诱捕野生鸟类,数量较多,其中黄胸鹀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蓝喉歌鸲、震旦鸦雀等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栗鹀、棕头鸦雀等为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导致案发区域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李某应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综上,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粘网、诱鸟器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63万余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案件一审生效。

非法捕捞 判刑并没收工具

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胜、王某亮违反禁渔期规定,利用禁用工具,驾船在宁河区界内某河段至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界内某河段,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经查,二人共捕捞鲤鱼30公斤、鲫鱼20公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胜、王某亮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胜、王某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胜、王某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了捕捞水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宁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工具船、电抄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用3.7万余元。案件一审生效。

严惩危化品违规经营 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023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分别从孙某某、闫某某处购进柴油,存放于某村宅院内。后张某某将农用车改装成的油罐车将柴油运送、出售,销售金额270万余元,获利2.6万元。经评估,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人员密集的村居场所非法经营柴油,可能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果,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现实危险性。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一审生效。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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