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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不妥协 富安娜起诉追索违约金

一则诉讼让富安娜成为瞩目焦点。富安娜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陈国高、余松恩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就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90多万-1000多万数额不等,累计8121.67万元。

日前,富安娜就一系列诉讼发布了公告,澄清了来龙去脉。公告称,存在纠纷人员均曾是公司的员工,其中两名曾任高管,其余曾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激励对象合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前述人员与公司其他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一起依据该计划向公司认购了股票。2008年3月,因富安娜向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该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经过充分协商,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当时作为公司员工自愿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了自签署日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职期间不会出现的几种情形及违反承诺时违约金的计算依据。

然而,在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即公司上市满三年期间,前述存在纠纷人员先后以各种理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违反了上述承诺,依据《承诺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为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保证相关违约金能顺利执行,公司委托代理律师于2012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并暂时冻结了相关被告股东的股权。

而诉讼本身也非风平浪静,有消息称,部分被告股东已就富安娜的诉讼主张提出异议,称承诺函是在富安娜“私下胁迫”在职期间的IPO前普通股股东签下的,26人不论作为原职工或股东,富安娜的赔偿主张均不成立;更重要的是,该承诺函富安娜从未予以公开披露。被告股东之一的周西川在接受其他报纸采访时曾经表示,即使法院承认该承诺函的有效性,也只能说明富安娜在上市前的操作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被告股东还指责富安娜存在以不当手段欺压和强迫其持股员工离职离任的行为,甚至称“有一个员工从总经理降到了仓库管理人员,就是不走”。

事情是否真如被告股东所言,富安娜存在种种违规违法的行为呢?记者调查发现,相关报道将本次诉讼定性为“股权争夺”,也有夸张之处。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承诺函作为合同约束的一种,一经签署,涉事经理人在股权问题上自然受其约束,甚至可以排除证券法、公司法等对同一问题的一般规定。只要合同内容本身不违法,则在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至于被告人自称承诺书“并非自愿”,且不论与富安娜所发布的公告各执一词,此种说法本身已是合同纠纷中的经典口实,如喊“狼来了”,其真伪还要等到诉讼举证阶段方能水落石出。

尽管有报道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招股书中没有披露该承诺函事宜是违规的”,但富安娜公告也已声明:“《函诺函》并不牵涉到第三方利益,也不影响其所持股份的股份性质变动或权益变动,对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找到需要披露此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出于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公司在IPO发行的有关文件中没有披露有关承诺函的信息。”记者就此采访了研究证券法与合同法的相关专家,得到的意见肯定了富安娜的说法,认为该承诺书仅规定了被告股东与富安娜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并不涉及投资人利益,不属于必须披露的信息范围,富安娜操作违规之说有断章取义的嫌疑。此外,富安娜的诉讼目的十分明确,即就被告一方的违约行为要求合约规定的违约金,并不是对股权的追讨,股权数量与价格只是用以确定违约金数量的一个衡量尺度。而冻结股权只是为了保证违约金的执行,可以说是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已,所谓的“股权争夺”完全是子虚乌有。从富安娜就事件所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诉讼所得资金将以上市公司收益的形式使富安娜所有投资人受益。任何一家上市企业,其首要的企业道德就是要对其所有投资人负责,证券法更是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其两大基本原则之一。可以说,富安娜此次诉讼,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所应该采取的行动。

至于被告股东所指富安娜种种证据,其中更多错漏之处。如此前有报道称被告股东之一的周西川向富安娜认购了74300股的股票,“目前市值200多万元”。但记者调查发现,该报道并未指出经过三年的公积金转赠股本,周西川于2012年12月31日解禁前已持有总计115908股。自己用计算器依照富安娜2012年12月31日当日收盘价算了笔帐,发现周西川实际持股价值已达382.49万元,相关报道几乎为该股东的身价打了“五折”。此外报道还称周西川的身份为“富安娜前品牌管理中心总监”,而记者采访富安娜员工发现,周西川在富安娜从未出任该职务,而是先后担任馨而乐品牌总监,圣之花、维莎、床垫项目总监,维莎、圣之花营销管理中心总监和圣之花事业部总监兼管维莎品牌部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富安娜本次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向富安娜所有员工表明一个态度:诚信和守法才是富安娜真正认可和鼓励的品质。而被告股东的种种作为,让记者真正理解了富安娜的这一说法。

据最新消息,在富安娜提起诉讼后,已有三名经理人主动要求与富安娜和解,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在记者采访被告股东之一的陈国高时,对方承认,职业经理人应该遵守职场约定和信用,按契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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