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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ASTEL卡思黛乐质疑“卡斯特”成为驰名商标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 商标周刊》报道:日前,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法国CASTEL卡思黛乐(原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卡斯特”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诉讼案。 

据悉,该案涉及的第1372099号“卡斯特”商标由西班牙籍自然人李道之所持有。2008年,李道之作为申请人在一件商标异议案件中向商标局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2012年,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作出驳回被申请人意大利贝克瑞罗有限公司第6569035号商标申请的裁定,同时认定“卡斯特”为驰名商标。

原告认为,原告系全球知名的葡萄酒供应商,注册了“CASTEL”等系列商标,“卡斯特”系原告及其中国经营机构的字号,亦是媒体、相关公众、部分行业组织和机构对原告品牌的中文呼叫或汉字书写,被告的认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公开资料显示,法国CASTEL是欧洲最大的葡萄酒企业,创立于1949年,产品行销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自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就被中国媒体称为“法国卡斯特”或“法国卡斯特集团”;2001年,法国CASTEL更是携手国内葡萄酒巨头——张裕集团,合作建立“张裕-卡斯特”酒庄,成为中国高端酒庄酒的“开山鼻祖”;2006年,法国CASTEL开始在国内销售其原瓶进口葡萄酒,截止到今年,累计销售上亿瓶“CASTEL”牌葡萄酒。而在中国长达15年的过程中,法国CASTEL一直使用“CASTEL”作为商标,“卡斯特”作为企业核心标识,并就此建立了巨大的商誉。2013年3月22日,法国CASTEL宣布启用首次启用中文商标“卡思黛乐”,并把公司中文译名同步改为法国卡思黛乐。

而李道之则是“卡斯特”中文商标的持有人,在获得此中文商标后,李道之曾试图把该商标卖给法国CASTEL,但因价格原因终未谈妥。直到2008年底,李道之在上海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把“卡斯特”商标授权该公司使用。该公司目前一方面销售西班牙葡萄酒,另一方面销售标注为“卡斯特”商标的法国葡萄酒。  

据此,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李道之(注册人/使用人)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卡斯特”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从另一起法院已审理完毕的案件来看,法国公司的起诉似乎有一定道理。如烟台中院于2012年11月审结的(2009)烟民三初字第149号张裕卡斯特公司起诉李道之等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李道之及其关联公司在2005年对“卡斯特”商标投入广告宣传费仅为10.2万元,2006年、2007年仅为20多万元;而法国公司一方仅其与张裕公司联合成立的张裕卡斯特公司在2003年即投入广告费1710万元,至2010年共投入156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卡斯特”这一中文标识确实有名,法国CASTEL卡思黛乐也会认为自己的贡献更大。现在商标局将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法国CASTEL卡思黛乐多少会有些为他人做了嫁衣的味道,“喊冤”也是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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