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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味维权”第一案 被告广药王老吉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近日,颇受瞩目的中国“口味维权”第一案又出现新进展,该案被告方广药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在地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日前,该主张已被历下区人民法院驳回。

该案件因消费者首次针对饮料“口味维权”而颇受外界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口味维权”第一例。据悉,本案的原告——山东济南的刘先生一直是王老吉凉茶饮料的消费者,从2008年以来经常饮用“王老吉”凉茶,至今已经快5年了。春节期间,刘先生在济南华联超市购买了一箱王老吉,当时看到外观包装与原来印象中红罐王老吉包装没什么不同,但在饮用的过程中,刘先生发现,现在商场出售的红罐王老吉凉茶虽然包装和广告用语与过去完全一样,但口感与原先完全不同,因此,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一怒之下便将广药告上了法庭。济南历下区法院于4月2日对该案正式立案。

类似的烦恼也落在沈阳吴女士的头上,她于4月初在沈阳中街兴隆大家庭超市购买了一箱王老吉红罐凉茶,但发现口感、味道与原来有很大差别,后来才得知现今的“王老吉”已非往昔“王老吉”,故一纸诉状将广药集团下属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继济南消费者起诉广药集团虚假宣传后,消费者针对凉茶“口味维权”的又一新案例。

以上两期诉讼的当事人都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凉茶最显眼的就是红罐,这已经是多年养成的习惯,现在的王老吉和以前的王老吉从外观上基本看不出什么区别,买熟悉的产品也不会拿着包装盒翻来覆去的看,现在既然广药王老吉产品和前些年王老吉不是一回事,虽然钱并不多,但却有上当的感觉,这也是他们维权的初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海军针对该案表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历下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一济南华联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规定,遂驳回被告请求。

关于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

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合同类案件较多。这是因为合同纠纷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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