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润珍珠是一家有近二十年历史的企业。自创立至今,京润珍珠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生产及合法经营。近二十年来坚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标准,不断研发创新,精益求精打造珍珠健康美容精品。
京润珍珠拥有全国最大的珍珠深加工基地——海南京润珍珠科技园。海南京润珍珠科技园占地40亩,建筑面积近2.5万平方米,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质量控制最严格的珍珠深加工基地,主要从事珍珠化妆品、珍珠保健食品、珍珠中药饮片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海南京润珍珠科技园按照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设计建造化妆品、保健食品和中药饮片的生产制造车间,并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上市销售的每一款京润珍珠产品均为优质产品。海南京润珍珠科技园已经获得中药饮片GMP证书、保健食品GMP证书、化妆品遵照GMPC生产要求进行研发生产,确保产品优良品质。
海南京润珍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拥有国家专利技术达22项,其中主要专利包括:珍珠活性肽的制备方法、珍珠水解液脂质体的制作方法、纳米珍珠粉制造方法等。以上专利皆为京润珍珠多年来致力研发珍珠所得科技成果,除了这22项国家发明专利以外,京润珍珠通过珍珠药用的基础不断深入研究,掌握多项珍珠在化妆品、保健食品中的应用技术,这些技术是京润珍珠产品的基础。选择京润珍珠的产品,将全面体验京润珍珠的珍珠科技。
京润珍珠拥有多款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由于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在国家监管方面有一些特定的政策和要求,为了使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京润珍珠的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更好的了解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的一些政策要求,现将京润珍珠部分保健食品和特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 部分保健食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批文状态 |
再注册进度 |
备注 |
1 |
京润牌珍珠红花胶囊 |
真实有效 |
2013年05月16日最近一次补充资料得到受理,补充事项:更改产品名称。 |
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已受理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其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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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润牌京润钙胶囊 |
真实有效 |
2013年05月02日最近一次补充资料得到受理,补充事项:增加不适宜人群。 |
注:《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请参阅附件。
二、 部分特殊化妆品
序号 |
产品名称 |
许可批件情况 |
批件证号变更 |
备注 |
1 |
京润珍珠珍珠美白日霜(美白保湿)SPF10 |
国妆特字G20110279: 有效期至2015年3月27日 |
因特殊化妆品由卫生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证件号已经由卫妆特字(2002)第0620号变更为国妆特字G20110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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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京润珍珠珍珠美白防晒露SPF18/PA++ |
国妆特字G20090865: 有效期至2013年7月29日 |
因特殊化妆品由卫生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证件号已经由卫妆特字(2002)第0185号变更为国妆特字G20090865。 |
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延续申请,目前状况是在延续换证过程中。 |
3 |
京润珍珠珍珠防晒露SPF25/PA+++ |
国妆特字G20110271: 有效期至2015年3月27日 |
因特殊化妆品由卫生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证件号已经由卫妆特字(2002)第0236号变更为国妆特字G20110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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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润珍珠珍珠美白防晒露SPF30PA+++ |
国妆特字G20090866: 有效期至2013年7月29日 |
因特殊化妆品由卫生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证件号已经由原证卫妆特字(2002)第0367号变更为国妆特字G20090866。 |
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延续申请,目前状况是在延续换证过程中。 |
5 |
京润珍珠珍珠祛斑面膜 |
国妆特字G20100435: 有效期至2014年2月10日 |
因特殊化妆品由卫生部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证件号已经由卫妆特字(2001)第0711号变更为国妆特字G20100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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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化妆品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延续申请并且取得受理通知书,则该特殊化妆品在受理期间仍可生产销售,以上信息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核实。
其余产品不在此一一列举,欢迎各位去核实验证,欢迎关注京润珍珠。
附: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各地正在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针对目前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保健食品再注册凭证,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申请人取得保健食品再注册凭证后,凭原批准证书和再注册凭证,及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与原批准证书的文号一致。
准予再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换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与原批准证书的文号一致。
二、申请人提出再注册申请并已受理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作出审批结论前,其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三、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再同时受理该产品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四、已受理的产品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提出再注册申请。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告批准再注册的产品名单和不予再注册的产品名单,同时注销不予再注册产品的批准文号。
不予再注册的产品应当自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六、申请人在相关网站(http://www.sfda.gov.cn; http://www.bjsp.gov.cn)上填报《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提交电子数据,并将打印出的申请表,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在保健食品再注册过程中,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发现、收集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便研究解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该文件可登录网站:http://www.sda.gov.cn/WS01/CL1136/51798.html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