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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谷歌案看现代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 金媛媛

由于互联网行业存在“赢家通吃”的效应,因此互联网市场上往往会出现较高程度的垄断,从97年的微软案到今天的谷歌案无不说明,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反垄断的焦点。由于与传统的行业有着本质的差别,今天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措施显示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谷歌这些年在世界各国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调查,通过对这些调查的分析,能看出现代反垄断的一些新动向。

一、 谷歌反垄断调查的概况

07年,谷歌兼并互联网广告服务商DoubleClick受到欧盟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后两家机构先后批准的此项兼并;08年,谷歌与雅虎达成广告协议,此协议允许谷歌为雅虎提供搜索广告,司法部认为这种巨头之间的合作将造成垄断,谷歌和雅虎被迫放弃此协议;09年4月,谷歌因扫描绝版图书建立数字图书馆遭到作家与出版社的起诉,和解协议未被法庭批准;同年8月,因与苹果共享两个董事被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后Eric Schmidt和Arthur Levinson均辞去苹果董事的职位;同月,意大利报社联合起诉谷歌,表示谷歌在意大利搜索引擎市场中涉嫌垄断;10年,因其在搜索引擎、在线广告领域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先后被欧盟,及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调查;后又在美国被四个州调查是否利用其在搜索中的垄断地位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谷歌因其用户隐私保密问题,被美国、法国、巴西先后进行了调查。

二、 欧美国家进行反垄断的背景

19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超过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工业生产国,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一批控制主要工业部门的垄断组织建立起来。1897年建立美国第一个托拉斯组织—美孚石油公司,随后在制糖、烟草、煤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这些垄断组织凭借自己雄厚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回扣或优先合同来实施其控制力,或使用非经济的手段如黑名单、威胁和商业间谍活动来控制中小企业,使他们或者接受垄断组织剥削或者被兼并或者破产。在1895—1904年间,美国几乎有一半企业被兼并。垄断组织这种超强的经济势力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美国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破坏了经济的自由,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案》,谢尔曼参议员在提出该法案时说:“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利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一个妨碍竞争和固定价格的皇帝。”从大量的历史文献来看,反托拉斯在美国产生之初,其主要的价值目标是保护经济自由,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平等地位、巩固美国政治民主的社会经济基础。

欧盟竞争法主要立法目标是在公平的竞争的环境下建立内部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欧盟的法律不仅仅只是防止垄断地位的存在,更重要的是防止企业滥用经济力量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保护小公司,正如罗马条约想要说明的每个人都有进入市场的机会是政治权利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一样,人们也许没有进入市场,但是他或她一定是有机会尝试进入的权利。

三、 反垄断政策的调整

(一)、重点控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谷歌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诉讼,主要原因就是在搜索引擎中涉嫌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目前这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的主要内容。传统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两种类型,剥削性和排斥性。在互联网行业因为有许多产品是免费的,所以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行为并不多见,主要是排挤竞争对手,如拒绝或歧视交易,搭售等等。微软曾利用其在操作系统中的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搭售,腾讯强制用户二选一,谷歌涉嫌人为操控搜索结果排名,对于提供竞争性服务的商家,故意降低它们的排名,而把自己的服务链接置于优先位置,以排挤竞争对手,百度利用Robots协议排挤360的搜索。

(二)、相关市场划定

与传统行业对相关市场的划定不同的是,互联网行业多是双边市场,服务多属于免费,因此在划定相关市场时,假定垄断者测试显然并不能够适用,而且虽然互联网信息化程度很高,但是由于各国文化有差异,市场变化比较快,不能够因为一家互联网企业在其他国家也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而简单的将相关市场划分为全球市场。而且由于网络性的关系,在一家企业具有垄断地位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会变得非常大,即使企业的服务并不收费,但是垄断却使得市场上缺乏其他的竞争者,企业就可能因此降低服务质量,从而损害消费者。 

(三)消费者保护更多关注于消费者选择而不是价格

在互联网行业,许多产品都是免费,因此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就不能仅仅关注,是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产品进行掠夺性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而更应该关注企业是否利用其垄断地位,排挤打击其他的竞争对手,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谷歌在欧盟地区搜索引擎中优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排挤竞争对手使其信息不能在搜索引擎中显示或显示位置较低而打击竞争对手,谷歌的搜索引擎在欧盟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这种行为无疑潜在的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微软当初开发出的Vista系统用户反应很差,但许多用户仍然只能选择该系统,直到微软新开发出Win7系统。腾讯开发的即时通讯软件QQ在中国用户数量超过QQ注册用户数已超过了5.3亿,同时最高在线人数突破l950万,占有率高达为77.80%。在与安全软件360发生冲突时,腾讯要求用户进行二选一,结果腾讯并未因此而流失大量用户,各种数据也没有显示腾讯遭受任何损失,最后为此买单的是消费者。由此可见虽然互联网行业很多产品是免费的,但不代表其垄断行为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很多时候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控制产品质量和交易条件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以达到强制消费者使用某种商品而获取利益。

四、 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互联网企业也显示出了在重点行业高度集中的特点,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分别有百度、腾讯和淘宝垄断,市场份额的占比均在80%以上,智能操作系统只有苹果和安卓;这些年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频发,在一些重点领域小的企业进入,成长都很困难,这非常不利于市场竞争,最终将影响技术创新和消费者利益。但是纵观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状况,自08年《反垄断法》颁布以来,查处的案件并不多,主要仍然集中与传统领域,如医药,酒业,奶粉,造纸等领域,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还处于空白,与现今发达国家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仍有很大的差距。并且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在反垄断执法中打击“大老虎”的态度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对大企业是比较宽容,自《反垄断法》颁布以来还未有一起案件对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进行过重罚,而相对于欧美市场,我国市场中大企业运用垄断地位伤害竞争和消费者的行为显然是更多的。互联网是技术创新型行业,越是这样的行业越需要竞争,1994年7月加利福尼亚的一次会议上,当时的美国的反垄断局长驳斥了当时认为美国反垄断机制磋商技术创新活动的观点。她认为技术创新活动绝不是靠允许卡特尔活动推进的,二十世纪以来,美国经济之所以充满活力,形成高水平的创新能力,主要是由于这个国家长期执行了强有力的卓有成效的反垄断机制,这对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机制,可以通过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来促进竞争;而一个富有活力的竞争有可以激发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技术创新,强有力的且合理的反垄断机制,是保持美国在国际领域以及在高科技市场上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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