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 张璐
众所周知,谷歌是一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在其成功的商业模式受到人们关注的同时,谷歌也在世界各国遭受了接连不断的反垄断调查,尤其是在其最大的市场,即欧盟和美国。谷歌在2010年2月,被英国价格比较网站Foundem、微软公司旗下在线购物网站Ciao和法国法律咨询网站Ejustice投诉,称受到谷歌搜索引擎业务“搜索歧视”,致使它们无法“现身”相关搜索结果或在搜索排名中位置靠后。欧盟随后针对谷歌公司是否人为操控搜索结果排名,对于提供竞争性服务的商家,故意降低它们的排名,而把自己的服务链接置于优先位置,以排挤竞争对手介入调查,历时18个月,欧盟在2012年5月发布初步调查结果,认定谷歌在四个方面涉嫌垄断,a在搜索引擎中优先列举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将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列在次要位置;b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拷贝”竞争对手网站(旅游网站、餐饮网站)的内容;c凭借与其他网站的广告协议,排除竞争对手;d限制广告商将其在线广告宣传活动转移至与谷歌竞争对手的搜索引擎中;如果谷歌不整改,将面临其全球收益至多10%(约38亿美元)的罚款,还将被拖入类似微软和英特尔马拉松式的反垄断诉讼。谷歌多次提交的和解协议均未被欧盟接受,至今此案还悬而未决。
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于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监控十分严格,执法也十分的严厉。对垄断企业的主要关注点就是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对于其哪怕仅仅只是有可能的滥用行为都要求其做出详细的说明,提供证据,严格审查,如果有损害竞争的行为,通常这些企业都要面临上亿元的巨额罚款。这种严格的监控并未影响欧美国家互联网产业的正常发展,反而促进了创新,有更多的企业因此成长起来。
反观我国互联网行业,与美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状况形成了鲜明对比。从1994年算起,我国互联网行业已经走过了十九个年头,互联网行业的格局已经从自由竞争时代走向了垄断竞争时代,逐渐出现了巨头林立,中小企业进入和生存困难的状况,与美国每两年就有互联网企业成功发展起来不同,中国从2006年开始多数互联网企业都只是昙花一现很快就没落了。这一现状与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不无关系。诚然,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的基础,也是实现市场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我国互联网行业日前频发一些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互联网竞争环境日渐恶化,急需我们正视这一问题,加大法律规制力度,创造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就互联网行业而言,我国目前对于具有垄断地位的互联网企业的监控明显不够,巨型互联网滥用垄断势力的行为时而发生,这种滥用行为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严重背离,最终将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