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3B”讼战背后的互联网霸道逻辑
文/陈杰人
在利益的驱动下,互联网公司间近期恶战纷纭,360公司与腾讯网之间的“垄断讼争”刚刚在最高法院结束二审庭审,12月12日,百度及其旗下公司诉360公司侵权的两起民事诉讼又在北京法院一审开庭,其中一起官司是百度起诉奇虎360抄袭百度百科词条。由于“百科词条”使用率高,公众参与率高,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因此,这起被称为“3B大战”的案子注定又会成为互联网界的标志性讼争。
新华网引述《成都日报》的报道说,百度认为,360公司开发的“360百科”抄袭“百度百科”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百度百科用户合法权益。”而360公司则辩称,百度公司指控“360百科”的所谓抄袭内容,是用户从百度百科复制粘贴相关内容上传到360百科,360不应该承担责任。
可能有网友会认为,既然“360百科”的内容系复制“百度百科”的内容,那就应该构成抄袭和侵权。但如果我们深度了解有关概念和网络流程后,也许就会发现事情并非那么简单。
根据百度的明示,百度百科的内容,都是网友根据各自掌握的信息,对某个词条进行编辑、补充、完善的结果。这种模式是套用了维基百科的方法,而内容则源于众多不特定的网友。
百科百科套用维基百科的模式所建立的这些内容系统,确实丰富了网络内容,方便了广大用户,本是中文互联网领域的一个重大贡献。但必须指出,这种方式其实对百度来说也有很多益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果某个词条涉及虚假内容或侵权,百度就可以“网友编辑”为由,在很大程度上逃避自己的责任。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百度百科词条的内容,其权属处于“未定”状态,如果一定要确定其著作权的具体指向,那也应该是广大参与编辑的不特定网友,而百度公司充其量只是给网友提供一个平台,让网友展现自己的信息资源和才智。这就犹如某位作者在出版社出版书籍,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而出版社只是一个媒介。
“360百科”是否对“百度百科”构成侵权,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一是360是否侵犯百度百科的专有模式,二是看是否侵犯了百度的著作权。如前分析,“百度百科”本身也不存在模式创新,所以,连百度自己都不敢起诉360侵犯这种模式;又如前所言,即便认为“360百科”的部分内容系对百度百科的复制,也不能认为360就侵犯了百度的权益,因为,百度百科的内容,其著作权本来不就属于百度公司。
笔者注意到《成都日报》的报道说,百度公司认为“360百科”侵犯了“百度百科用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提起侵权之诉。但问题是,这里所说的“百度百科用户”到底包括哪些人?百度公司又何从代表百度百科的用户来诉讼?所以可见,百度的此番起诉,本身就存在主体的不适格。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可以发现,这起“3B”大战,其本意是涉及到百度百科词条内容的著作权纠纷,但百度硬是活生生地把它演变成一场所谓“反不正当竞争”的企业诉讼。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即便认为“360百科”抄袭百度百科的内容,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
为什么百度要使用前述诉讼技巧来向360发难呢?笔者认为,这其中隐含了百度公司作为垄断性互联网企业的很多意图。
首先,百度试图在诉讼技巧中打“百度百科用户”的大众牌,试图以此强调这次诉讼的公益性,从而在道德上压倒360公司。但如前所言,首先是这里所言的“百度百科用户”概念不确定,其次是百度并无得到用户的授权。其实,百度百科用户也很可能是“360百科”的用户,所以,百度所言360公司侵犯“百度百科用户”的权益,其实是个伪命题,其实质就是百度想扯起虎皮做大旗。
其次,从过去几年百度百科的运行经验来看,这的确是一个成功的项目,不仅丰富了百度的内容,而且为百度带来了很多人气。但是必须看到,不管是百度百科的模式还是其词条内容,均不具备也不应当具备垄断性。我们必须看到,不管是百度百科还是“360百科”,其首要核心意义都在于公益性——即便利公众掌握信息、为公众提供更全面更方便的信息。而现在百度起诉360,大有垄断这一公益行为之势,并借垄断而生利。这才是百度诉讼的真正目的。
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短暂历史中,我们承认百度公司所作的杰出贡献,它以搜索技术作为载体,极大丰富了网络的内容系统,并使得网络信息得以便利而有效地流通与使用。但必须指出,百度借其在搜索市场的垄断性地位,对其他搜索服务商大加挞伐,大有唯我独尊之势。过去的多起重大事件尤其是曾遭到舆论痛批的百度竞价排名恶劣营销手段已经证明,对百度这种巨无霸型互联网服务商,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只要稍微容忍它一点,它就可能妄图垄断一切、横扫一切。
回到百科词条这个问题本身来看,法官必须充分意识到网络百科词条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公益性,并以此为认识基础,鼓励而不是制止更多互联网企业参与百科词条的建设和完善。换言之,百度以公益之名打压其他竞争者,并滥用诉权试图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如果容忍这种霸道逻辑张扬,那么受害的最终会是广大用户,以及互联网事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