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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判决无上诉期 下发之日即“生效”

2013年6月,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村民颜某与郭某因土地边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追至颜某家里进而发生抓打后演变为刑事案件。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审理意见,称颜某在抓打过程中致使郭某倒地受伤(轻伤),由此为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来一起非常简单的邻里纠纷,然而经法院“调解”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织金法院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原则,直接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判决自下发之日起即生效。

在织金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3)黔织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以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之后便无下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应当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判决应明确上诉法院和上诉时间。

接到判决后,颜某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同时还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上诉,但没有任何回音。

2013年月12月24日,记者向织金县人民法院电话电话采访该案。一男性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该情况属实,称发现问题后已经下发了裁定补正并已通知了当事人,然而当事人颜某及其代理律师却不知情。当记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补充》、《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等相关法条向该工作人员证实裁定补正是否合法时,他称犯了错误应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电话采访当日下午,织金县人民法院通知颜某签收裁定补正通知书,让记者不解的是该裁定早在2013年10月8日就已作出。

收到通知后颜某再次向织金县人民法院和毕节中院提起上诉,然而织金县法院工作人员却要求颜某提出申诉被颜某拒绝。2014年3月4日,记者电话联系到该案审判长李兴茜,当她知道记者来意后直接说“记者?我们判决颜某案件是否错误,管记者何事,真是多管闲事”。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刑事补正裁定规定:补正裁定是供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像该判决中如此重大的程序问题不在裁定补正的范围内。

再次上诉的颜某一再称此案实属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其代理律师也在上诉状中写到为达到使错误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的目的一审法院不惜公然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上诉人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事件另一当事人郭某与六盘水市市长周荣家是亲戚关系,周荣父亲在事件发生后与郭某一起找公安机关要求颜某出钱“摆平”此事。(至于此事,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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