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立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卫生健康领域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卫生健康委决定成立蓟州区卫生健康委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张轶国
副主任委员:张春生、尹绍玲、田卫东、孙奇亮、刘雪荣、王志友、范连合。
调解员:办公室(党建办、应急办)、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公共卫生科(职业健康科)、妇幼健康科、医学会、中医科、药械科、人口家庭科、爱国卫生科、人事科、后勤基建科、财务科、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
二、工作职责
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与行政调解相配套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出现的普遍性规律问题定期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
三、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行政调解工作。设置行政调解接待室,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调解和接待。医疗纠纷调解主要由医政医管科负责,信访调解由办公室负责,其他业务科室根据科室职责分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3.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与本科室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科室调解范围的争议纠纷,应告知申请人向相关科室申请,并负责做好行政调解申请移交工作。
附件:1.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流程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图
2.蓟州区卫生健康委行政调解工作原则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蓟州区卫生健康委调解接待室工作纪律
天津市蓟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