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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健委拟定的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卫健委拟定的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开政办发〔2020〕12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卫健委拟定的《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南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南开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府统筹、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四)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一)2020年,南开区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建设工作,改扩建区属四所保育院新增80个普惠托位,充实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起到引领示范效应。

(二)2021-2024年,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三)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可选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

2.区教育局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区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家庭养育知识培训。

3.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婴幼儿健康管理内容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4.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支持家庭养育照护政策出台,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

(二)积极探索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

充分整合人力、财力、场地等公共资源,提高综合资源利用效力。区教育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效解决入托难问题。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积极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要求,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深挖社区空余场地资源,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

2.在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中,应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改善公共活动区域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3.区政府指导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社区下沉,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区政府将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政府要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多方面支持。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依法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设一支数量足、懂专业、会管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技能培训、岗前轮训、定期复训或考核评价等工作,拓展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渠道;鼓励幼教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打通相近专业晋升通道。

五、保障措施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

(三)财政、税务、发展改革、民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规划资源部门应在市级规划资源部门指导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六)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公安南开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税务局、消防南开支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在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宣传推动、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卫生健康、机构编制、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八)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九)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十)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十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

建立巡查机制。组织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巡查,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对托育机构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线索予以初步核实,并分派到相应街道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摆在重要位置,成立南开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引导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上下联动。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领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管,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力;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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