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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司法局 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开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开区司法局南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南开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司行规〔2019〕3号)要求,结合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和区财政的实际,制定了《南开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

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南开区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及《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司行规〔2019〕3号)的规定,结合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区财政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需要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对象为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所属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可以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

办案补贴,是指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是指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按工作日计算。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补贴,按件计算。

法律咨询补贴,是指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在线解答咨询服务、参加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补贴,按工作日计算。

第四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按照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900元;

(四)为同一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刑事案件补贴标准为基础,增加补贴20%。

第五条民事案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3000元;

(二)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三)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四)为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每件补贴2000元。

第六条行政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

第七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以相应案件类型和办理阶段确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在同一案件中,为2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或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2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仲裁机构、法院决定合并仲裁、审理或执行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服务机构承办的,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增加一个案件,增加补贴25%,每件群体性案件补贴最多不超过15000元。对于受援人数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应按照受援人的数量合理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数量。

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可以按照本规定相应补贴增加50%支付。

第九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值班,以接待来访、来电、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每天补贴300元。

第十条区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及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贴300元。

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按件发放补贴,每件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对受援人是少数民族、盲聋哑等需要翻译的,除按上述标准支付办案补贴外,对其翻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情形,应当先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应报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中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申领补贴。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经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类型和所处阶段,按照本规定相应补贴的50%支付;值班律师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立卷归档要求,经修正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拖延不归卷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证费,公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予以安排。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鉴定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减免,经法律援助中心核实后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未经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不承担补贴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4年。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办案补贴规定(津南司局字〔2017〕第11号)、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办案补贴规定(补充规定)(津南司局字〔2017〕第40号)、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检信访案件工作的补贴发放规定(津南司局字〔2017〕第4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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