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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护航民生 办好“小案” 彰显大爱

百姓无小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人们常说的“小案”,但这些“小案”就是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连接点。以“求极致”的精神,西青区检察机关多年来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民生检察”属性,用力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彰显检察大爱。

坚持高质量监督,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两年前,王某某夫妇承包了天津某公司的建筑工程,但竣工后,该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夫妇二人负债累累,生活窘迫,历经五年讨薪无果后,向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经过近一年的调查举证,终于帮助他们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与刑事检察监督相比,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不高,但恰恰是民事案件与群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为此,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切实为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保障。

“我们高度重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拿支持农民工讨薪来说,我们建立了远程接访中心,随时随地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专项监督,指派专人办理,为农民工讨薪助力。”第五检察部主任李博说。

三年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力度,有效支持弱势群体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讨薪等,帮助追回抚养费、欠薪13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百姓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国法、人情,让人民群众在办案中感受检察温度

“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盗窃行为3次以上,无论数额大小,都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若适用相对不起诉,以跟踪帮教代替刑事处罚,更有助于犯罪嫌疑人积极面对生活。”在不起诉宣告会上,承办人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

去年9月份,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单亲妈妈盗窃超市商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给上中学的女儿改善生活,连续3次到超市实施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超市损失,超市也对其表示谅解。

承办人告诉记者,近年来,对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保障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2018年和2019年,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案件数分别达到150件和122件。

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在不受到任何管控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被不起诉人顺利回归社会,不再触犯法律,成为了后续应该关注的问题。

据了解,为避免出现相对不起诉后司法介入乏力、可能萌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等隐患,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市率先实行“相对不起诉+考察教育”模式。

具体实践中,在被不起诉人自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将对其确立6个月的考察教育期限,并为其建立专门台账和考察管理档案,通过面对面签署承诺书、远程视频开展法治教育课等方式,定期了解被不起诉人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同时,要求被不起诉人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或村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考察教育期满后,检察机关将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效果评估,督促其遵纪守法、融入社会。

人民利益在哪里,检察工作着力点就在哪里

两年前,来自河南的阳阳三姐弟的母亲因为车祸离开人世,他们也失去了世上最后的亲人。姐弟三人跟随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大伯返回河南原籍生活。他们的大伯做梦也没想到,三个孩子能够成为司法救助的对象。经审查,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遂对三个孩子开展司法救助,为其发放了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让孩子们感受到了权益的保护和被救助的温暖。

多年来,为了实现精准施救,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针对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易造成当事人重大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案件严查细审,深挖案源,对有救助可能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有效施救。

“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能够很大程度上帮助被害人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时任第六检察部主任的果振营说到,“但是一次性救助,无法从根本上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

为了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除了积极为涉案家庭申请司法救助金,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还注重加强与教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进司法救助、民政救助、教育救助、文化救助齐头并进。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则联合本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从根本上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勇敢面对生活,不断深化司法救助效果。下一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还将综合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结合“宪法宣传日”“送法进社区”等载体,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即时得到救助,感受法治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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