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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沽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葛沽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政执法执法机关的法制、监督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监察机构负责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基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处罚人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第三章裁量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执法机关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执法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权限纳入我镇综合执法机关的审批与会审制度调整范围,统一规范行使。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归档适用行政执法机关相关的案件卷宗立卷归档管理规定。

附则

2021年1月6日起施行。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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