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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津南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

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我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经市金融局(上市办)认定纳入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不超过2年,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二、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6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挂牌、股改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转板精选层后予以一次性补足500万元。

三、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8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我区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区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四、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政策支持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股改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8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为鼓励区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自本政策实施后,对于符合津南区区域主导产业定位且成功上市的企业实行额外资金支持,支持金额采取“一事一议”予以确定。

六、附则

上述政策由区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废止。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我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股改,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 金融工作 局办公室 20 20 12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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