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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10月,市政府依据国务院《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安排部署,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依据国务院《条例》和天津市《规定》,结合蓟州区实际,起草了《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重要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细则》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细则》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加快建设诚信高效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细则》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水平,减少决策失误,进而达到提高效率的效果。三是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细则》通过以制度促规范、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促使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

三、主要内容

鉴于市政府出台的《规定》已经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因此《细则》并未对市级文件内容进行简单重复,而是重点从相关单位责任分工、关键环节的落实、重点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确保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全面、准确的落实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坚持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第一条。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这一根本性原则,《细则》的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了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需报区委审议通过后再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委审议通过后再公布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或停止执行的,要向区委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2.细化各相关单位职责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细则》在天津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重点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审核、监督等各项环节,对区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和细化,从而更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明确制定区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鉴于《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只作了框架性规定,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标准没作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各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拟定本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作为启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细则》中明确了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天津市《规定》确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政府审议确定,报区委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4.建立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为了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有序进行,《细则》明确区政府每年年初结合区委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蓟州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经区委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启动决策程序。

5.重点强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众参与环节,《细则》规定除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常规方式外,进一步明确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群体意见,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征求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协会、商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6.加强风险评估

《细则》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同时强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稳定风险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为保证评估效果,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委政法委组织评估。

7.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细则》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决策承办单位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时,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审核把关和参谋助手作用,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确保做到依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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