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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天津市宁河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为实现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二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第三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轮换差价、贷款利息据实拨付。保管费用执行标准为小麦100元/吨/年;稻谷120元/吨/年,大米275元/吨/年,出入库费40元/吨。

第四条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轮出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制定下达下年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在轮换期提出轮换申请。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将轮换通知下达给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

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和粮食市场形势变化、调控需要,具体组织区级储备粮轮换。

第六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开展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手续费在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其过程要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

第七条区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

区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入库粮食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八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统一由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向农发行宁河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按照“购贷销还”的原则,及时将销售回笼的轮换资金归还农发行宁河支行。

第九条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足额拨付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应及时提供轮换所需贷款,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区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照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内容,并将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

第十一条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按照职责,对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况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轮入的区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更品种等级,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四)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资金和费用的;

(五)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区级储备粮轮换数据及资料的。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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