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障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秩序行为,通告如下:
1、公开散布反对党的领导相关言论的;
2、在选举现场聚众斗殴,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
3、选举过程中,起哄闹事、抢夺、踩踏、损毁选举设备、设施的;
4、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5、捏造事实、造谣惑众、匿名诬告、侮辱诽谤候选人,以及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的;
7、在推荐和选举中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走街串户、请客吃饭等形式为自己或扶植的代理人拉票贿选的;
8、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公开煽动、串联、组织党员、选民不参加选举或中途离场,造成未达到法定人数,导致选举无法正常开展的;
10、组织、雇佣、教唆、操纵或幕后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黑恶势力到会场影响、干扰、破坏选举的;
11、故意怂恿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到选举现场干扰选举的;
12、以提供交通费(工具)、食宿费、误工费等名义,诱导外出人员回乡为其投票或阻止为他人投票的;
13、其他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政法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聚众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希望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树正气、除邪气,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支持和参与在镇街党(工)委全面领导下的各项选举工作,共同维护全区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受理机关:镇街党(工)委和属地派出所;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022-82171513 )
特此通告。
武清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
202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