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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5日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的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国家、生态环境部及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20〕9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

三、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工作人员兼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专职工作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适时修订《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绩效分级组织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减排措施;组织对各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四)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预警期间,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发布管控建议;遇污染天气过程(未达到预警级别),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提出协商减排管控措施,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四、预警分级、发布及调整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市级通知要求进行发布。黄色预警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区长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务网向区政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应急响应。区委宣传部通过区“两台一报”、公众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同步进行调整或解除,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发布通知。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五、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六、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的启动

严格执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市级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酌情开展协商减排,加严管控措施,确保应急实效。遇污染天气过程(未达到预警级别),可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参照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开展涉气企业协商减排。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8)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委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区信息后,于当日17︰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我区响应落实情况。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七、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于次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全区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

八、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二)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三)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四)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区有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九、其他要求

本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12月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更新完成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方案发布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9〕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园区管委会职责

单位

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类企业名单。

3.指导、督促各区对重点减排企业(民生保障类除外)、水泥粉磨站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区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积极开展采用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公安静海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3.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4.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区生态

环境局

1.承担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3.编制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体系。

5.督促各乡镇、园区指导企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6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贸保障类企业名单。

8.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0.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区城市

管理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相关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牵头组织落实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组织落实城区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7.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区农业

农村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区水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交通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清单。

4.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牵头组织落实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及港口企业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区卫生

健康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清单。

3.组织土地整理拆迁项目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4.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土地整理拆迁等工程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委宣传部

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委督查室

1.负责会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2.对应急响应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作为问题线索,提供给区委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1.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并组织落实。

3落实区级应急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4.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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