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
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进一步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文物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施工项目管理
(一)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实行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前一周,将施工方案、工期、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区文旅局。
(二)各街镇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开展安全检查、督察。各街镇每季度汇总本街镇开展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报区文旅局。
(四)各街镇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结合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全面梳理本街镇文物、博物馆单位施工项目,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各街镇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消防警示教育活动,利用典型文物火灾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警示性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失职渎职行为,增强火灾风险防范意识。
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街镇要督促指导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在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本体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和单位维修改造中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 经备案、批准在文物、博物馆单位内施工的,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要确定一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施工进场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并根据工程规模指定两名以上的防火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三)建立健全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擅自布设、牵引、搭接电线;
(四)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在使用电焊、气焊、砂轮及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在防火员的现场监督下,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施工,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在古建筑、砖木结构等屋顶防水施工中,宜采用冷油施工工艺处理,确需采用喷灯火烤作业时,要严格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施,不得在施工作业现场分装、调料;
(七)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等易燃物应及时清除现场;
(八)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作业规程,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住宿和动用明火做饭;
(九)在施工现场要配备临时消防水源、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明显处设置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施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十)文物、博物馆单位遇有毗邻单位施工的,应及时提示、告知文物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并加强检查巡视,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三、严格实施督察问责
(一)各街镇建立实施文物安全督察机制,采取书面督办、现场督查、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方式,对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火灾事故处置进行督察,确保文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火灾隐患整改到位。
(二)各街镇对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有管辖权的事项要及时调查和处理,无管辖权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生火灾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各街镇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严格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火灾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按要求上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