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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方案》(津农委〔2019〕51号)要求,我委结合蓟州区实际,制定了《蓟州区2021年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工作方案》,请各乡镇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的家庭农场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同时对已经认定的2019年、2020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查监测,填写《天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监测表报至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321室)。

附件:蓟州区2021年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工作方案

(联系人:尹久阳;联系电话:13194660496)

天津市蓟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2月19日

蓟州区2021年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工作 方案

为推进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0家。

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及程序

(一)创建条件。纳入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1.经营者素质较高。农场经营者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技能,掌握所从事农业产业较先进的生产、管理理念和技能,熟悉并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农场经营生产参与者近三年参加我市农民教育培训不少于3人次。

2.基础设施完备。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和生产、初加工、储藏、运输等设备。大田作物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3.生产相对稳定。租期或者承包期在5年(含5年)以上,且剩余年限不少于2年;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制式承包合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劳动力相适应,原则上大田作物在50-500亩之间(从事小站稻等鼓励发展作物生产的可适当扩大规模);林果类在40-200亩之间;以设施生产为主的在5-50亩之间。种养结合、农旅结合或者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5.经营管理规范。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技术规程并据此组织生产,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形成记录档案,质量可追溯。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独立的财会账目,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农旅结合、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生产产品质量较高。应用先进技术、采用绿色标准化生产,严格投入品使用,注重品牌培育,所销售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7.示范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小农户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8.经济效益明显。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生产与销售订单化。亩产净利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家庭农场主要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务农人口年人均纯收入30%以上。

9.生态效益较好。有效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腐熟等节水节肥技术和轮作休耕生产组织方式。农膜实现回收处理,秸秆实现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10.信用信息良好。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家庭农场及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状况为正常类,无涉诉等不良信息记录。

(二)创建申请材料。家庭农场申请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清册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及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5.接受过职业农民培训等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等证明材料;

7.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9.农场参与或者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征信报告(银行版);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创建程序。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进行创建:

1.自愿申报。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

2.镇、区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实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材料排序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农村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核查,形成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及申报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3.市级复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家庭农场在市农业农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授予称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授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颁发统一标识。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二)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扶持,具体扶持金额在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奖补资金应用于改善家庭农场基础设施条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农业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具体以每年的项目申报方案为准),但不得用于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无关的支出和已有其他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

四、监督管理

(一)年度监测。由区农村中心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日常管理,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复查监测表进行备案,并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复查监测表,市农业农村委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停止生产运营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3.家庭农场转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

4.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5.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6.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与农场经营者出现征信逾期,涉诉等不良信息的。

其中,违反第4、5、6条规定的3年内不得参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三)相关责任。创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工作过程中,家庭农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农村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核查。家庭农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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