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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河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奖励办法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各村(居)委会负责统筹好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奖励工作,落实责任,强化服务管理。

坚持部门协作。公共安全办(综治)、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财政审计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双桥河镇卫生院和村(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坚持自愿申请。本着充分尊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意愿的原则,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自愿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坚持适度帮扶。本着减轻患者和监护人经济负担,更好调动监护人看护积极性,促进监护责任有效落实的原则,适度适当向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一)被监护人: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取得本辖区居住证和居住凭证且在本辖区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此项人员确认由双桥河镇卫生院负责提供。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监护人:由公共安全办(综治)组织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公共服务办(卫计)、双桥河镇卫生院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内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信息进行系统梳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此类监护人的认定程序为:先由村(居)委会提供初步人选,经镇法律顾问审定后上报公共安全办(综治),再由公共安全办(综治)组织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公共服务办(卫计)、双桥河镇卫生院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召开联合会议后最终确认患者监护人。

对于家庭困难,监护人无能力落实监护责任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依法明确患者监护人并将该监护人为以奖代补对象,由镇政府和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施有奖监护。

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按时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照料被监护人日常生活,做好日常管控,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社区(村)精防医生开展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定期与社区(村)责任民警联系并报告患者病情稳定情况,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控工作;

(八)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双桥河派出所及村(居)委会;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村)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九)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

按照一人一册的要求,公共安全办(综治)牵头组织居住地村(居)委会对被监护人建立《看护管理记录手册》,每三个月协调以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对监护人履行看护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村(居)委会协助镇政府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护责任进行认定;

(二)社区(村)责任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三)社区(村)精防医生对监护人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持证精神残疾人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第六条申领条件

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看护管理责任,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镇政府批准同意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奖励。

申领程序

被监护人建档,监护人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一个看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励申请》。由居住地村(居)委会连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一并报镇政府,由公共安全办(综治)组织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双桥河镇卫生院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通过审核批准的监护人由镇政府统一发放奖励。

奖励标准

监护人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奖励金额为2400元(每月200元)。

资金来源

看护管理奖励所需资金、人员培训、相关材料印制经费等由镇财政全额支付,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

终止看护管理奖励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辖区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的。

发生以上三种情形的下月起经村(居)委会报镇政府批准后,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奖励。

停止发放整个年度看护管理奖励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杀人、强奸、伤害、抢劫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的申请》。

停发看护管理奖励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到其他行政区域;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奖励。

实际居住地迁移的情况

(一)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辖区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励的申请》、《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委会办理迁出手续。依程序审批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奖励。

(二)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委会办理纳入在档管理被监护人范围等手续。

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做到无缝衔接,确保以奖代补工作全面落实。

公共安全办(综治)

1.将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及村星级考核;

2.组织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双桥河镇卫生院等部门和村(居)委会,对辖区内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落实患者监护人;

3.组织双桥河派出所、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双桥河镇卫生院等部门审核认定《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并对《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励申请》给出复审意见;

4.制订年度奖励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5.配合镇政府做好奖励发放工作。

(二)双桥河派出所

1.协助双桥河镇卫生院对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取得居住证、居住凭证且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核实;

2.社区(村)责任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3.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三)党群服务中心(民政)

1.指导各村(居)残疾人专职委员对持证精神残疾人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及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2.负责发放双桥河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管理奖励补助。

(四)财政审计办公室

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指导,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办公室(卫计)

1.负责市、区相关部门下达的工作部署精神的传达、学习、落实;

2.对双桥河镇卫生院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对双桥河镇卫生院上报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以奖代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进行审核;

4.配合镇政府做好奖励发放工作。

(六)双桥河镇卫生院

1.梳理辖区纳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人员名册(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取得居住证、居住凭证且在本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加强对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3.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职责;

4.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5.编写、印刷《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和《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励申请》;

6.要详实掌握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死亡、居住地迁移及入院治疗、入住康复、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情况;

7.配合镇政府做好奖励发放工作。

(七)村(居)委员会

1.要详实掌握本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死亡、居住地迁移及入院治疗、入住康复、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情况;

2.组织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入户发放及收取《天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及补助发放知情同意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看护管理协议》、《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3.组织社区(村)民警、精防医生、残疾人专职委员依据各自职责,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4.协助监护人领取奖励;

5.对于监护人提供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奖励申请》中给予初审意见;

6.监护人的初步认定以及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凡是符合条件的,要按时足额兑现奖励。要做好被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将被监护人的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对营私舞弊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奖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虐待、遗弃患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虐待罪、遗弃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的有关要求,依法追究、严厉惩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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