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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州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蓟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报区委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动态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性会议报送材料的审核、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法定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五条区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研究论证: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研究论证;

(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区政府于每年年初对本年度安排论证的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集中审议:

(一)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

(二)决策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切合蓟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四)需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根据审议结果确定区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经区委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确定启动决策程序。

第七条区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指定决策论证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区委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对于纳入区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和征求部门意见等工作。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履行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送请合法性审查、提交区政府讨论等程序。

第九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二)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三)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其中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各种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稳定风险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可委托区委政法委组织评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讨论前,须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决策草案在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初审通过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向区司法局提供合法性审查必备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区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区司法局依法对决策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依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区政府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区政府应当召开常务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常务会议由行政首长召集或主持,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委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区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或者蓟州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区政府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政府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对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

区政府领导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出现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拟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应向区委进行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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