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镇政府机关干部及个行政村村干部。
3. 基本原则
3.1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3.2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交代的任务敷衍了事,导致影响镇政府形象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3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内容
4.1企业安委会主持和实施对各管理岗位和部门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企业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4.2考核周期:每季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4.3考核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4.4考核时间初步定为每季度月末。
4.5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实得分在90分及9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75—90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75分以下者,评定结果为差。
4.6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4.6.1为挽救或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4.6.2发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
4.6.3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
4.6.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者;
4.7一次性嘉奖,由安全办公室主任核实验证,报主抓生产厂长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4.8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班组,并给予奖励。
4.8.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及时的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辩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4.8.2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厂长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5、本年度未发生任何工伤事故。
4.9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4.9.1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首先提出警告,对方不听劝阻的;
4.9.2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安全用具的;
4.9.3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装置的;
4.9.4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标志的;
4.9.5酒后上岗,按旷工处理;
4.9.6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
4.9.7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4.9.8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或指派者;
4.9.9班组未按规定组织一周一次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4.9.10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
4.9.11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部门责任人;
4.9.12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不按规范储存、运输、使用的;
4.9.13对随意搭、挂、插接电源线的;
4.9.14工作场地的安全通道或灭火器、消防栓、配电柜(箱)周围被货物、杂物等严重阻塞,不及时清除的;
4.9.15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4.10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
4.11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处罚。
4.11.1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规定处理。
4.11.2发生安全事故,责任部门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 事故分析分,对部门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理;
4.11.3对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12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2.1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接受安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行其事。
4.12.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12.3不接受合理化建议,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4.12.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4.13罚款处理,由安全办公室主任报生产厂长审批,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门扣款。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