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司法局牵头拟定了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 区司法局研究起草了 《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
二、起草过程
按照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任务分工, 区司法局研究拟定了 《办法》,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并 征求 了 各 行政单位和 29 个镇街意见,各单位均 未 提出意见 。
三、主要内容
《办法》 主要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内容 。
一是规范文件起草部门。 规定了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规定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 规范文件审核要求。 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为区司法局。各镇街、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文件的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明确了审核内容、要求及时限。
三是 规范文件发布程序 。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各镇街、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公示栏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是规范文件备案工作 。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其中,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司法局牵头拟定了《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0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区司法局研究起草了《武清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任务分工,区司法局研究拟定了《办法》,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征求了各行政单位和29个镇街意见,各单位均未提出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内容。
一是规范文件起草部门。规定了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规定事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规范文件审核要求。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为区司法局。各镇街、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文件的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明确了审核内容、要求及时限。
三是规范文件发布程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各镇街、各政府组成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公示栏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是规范文件备案工作。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其中,区政府、区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并对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时限要求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规范文件后评估及清理工作。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后评估工作每2年开展1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主要对文件实施后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并根据评估情况和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并对应提交的备案材料、时限要求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 是规范文件 后评估 及清理工作。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后评估工作每2年开展1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主要对文件实施后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并根据评估情况和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