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1月,水利部下发了《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天津市水务局也下发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好“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天津市村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后,天津市不再进行该办法的修订工作,为保障后续村镇供水管理工作有规可依,要求各区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村镇供水管理办法,指导开展村镇供水管理工作。
二、政策解读
1、为规范我区村镇供水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高村镇运行管理单位供水服务水平,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补助投资兴建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村镇配水厂至村内用户(含工业企业用户)供水管网覆盖内的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3、本办法涵盖了村镇供水配水厂、加压泵站、供水水质检测,消毒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运行管理、供水服务及应急处理措施。
4、本办法所指运管单位是指负责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单位。本办法对村镇供水管理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就供水管理职责、用水管理、水费收缴、水质监测、设施维护和水价制定进行了明确说明。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天津市村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管理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