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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

村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清区村镇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村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供水用水管理,保障村镇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补助投资兴建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村镇配水厂至村内用户(含工业企业用户)供水管网覆盖内的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是指镇、园区村镇配水厂通过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是指通过供水设施向镇村、园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村镇用水,是指根据生活、生产需要使用村镇集中供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设施,是指镇、园区的配水厂、厂区取水井、储水池、水泵、输水配水管网、闸阀、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区水务部门对本区村镇供水用水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村镇供水用水承担主体责任、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对辖区内村镇供水用水承担运营责任。

第五条村镇配水厂的产权及运行管理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补助投资兴建的村镇配水厂,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运行管理经费由镇、园区自行解决;

(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村镇配水厂主体责任人。村镇配水厂可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直属企业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接受区水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区水务部门应组织各镇、园区配水厂管理单位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各镇、园区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抢险物资,定期组织供水应急演练。

第七条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供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维护资金建立、计量收费、供水水质、设施维护和安全服务等。区水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考核。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和用水缴费意识。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村镇配水厂均应在正式通水前向区水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村镇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二)主要供水设备、水质检测设备清单;

(三)涉水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十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确保厂区、泵房、清水池等设备间干净整洁无杂物。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优先使用地表水水源,保证安全稳定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用,确需歇业、停用的,应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并及时上报区水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村镇配水厂的消毒设备应单独设立,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村镇配水厂的运行、水质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管水作业的人员应每年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计划性降压或停水应事前48小时通知区域内的用户。通知内容主要包括:降压或停水的时间、范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

第十四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按照供水行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向区水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区水务部门汇总后报市水务部门。

第十五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制定新装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受理申请、现场勘查、合同签订、费用收取、管道安装、施工验收及装表通水等。

第十六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电话,受理用户咨询、报修、投诉、预约服务等业务。热线电话24小时开通,接到用户反映,应及时处理,不得搪塞、推诿。

第十七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保管,做到专人专管,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并定期对设备运行工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九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向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区水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类生活用电中其他用电价格。村镇供水工程运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用水管理和水费收缴

第二十一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水价、收取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村镇供水服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计量收费。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负责收取供水服务范围内用水户的水费,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向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拒不交纳水费的用水户按双方合同约定核算并收取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拒不交纳水费的,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三条因用水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农村配水厂管理单位可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需要移表、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到村镇配水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由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如有用户私自改装管道或其他行为影响水费收缴的,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追缴,追缴水费核算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另行为人需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与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水协议。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间接取水加压。

第四章水质检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及规定对水源地保护区、水厂实施安全防护,并设置明显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村镇配水厂的原水、供水水质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九条区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并加强水质检测中心和水质化验室的建设,为村镇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服务。

第三十条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村镇配水厂,应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频率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

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村镇配水厂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村镇配水厂应建立水质检测档案,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水质检测记录和报告要保留完好。

第三十一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设置水质采样点。采样点每2万人设置1个,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应不少于1个。

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或重新启用的供水设施应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备CMA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清水库(储水池)应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供水水质发生异常时,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置,需停止供水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四条区水务部门应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设施维护

第三十五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制度,按照设备运行周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村镇配水厂至入户计量水表井内的供水设施由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计量水表井(不含井)至用户院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维护,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协助抢修、维修。

第三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做好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三十八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对各类施工做到现场监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户有关村镇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处置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压、覆盖和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对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抄表、维修或抢修村镇供水设施,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村镇配水厂配备的消毒设备等供水设施,应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水费收益中提取供水设施维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当用水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村镇供水管网压力时,应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章水价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价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区水务等有关部门配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五条水价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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